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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監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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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訊

氣體檢測儀安裝位置及安裝規范

來源:氣體檢測儀廠家 2022-07-22 16:44:08 點擊:231

氣體探測器安裝位置

氣體探測器即可安裝于室內,也能安裝于室外。現參照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及SY6503-2008《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CJJ146-201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建議按如下位置安裝:

1.檢測甲烷等比重較空氣小的可燃氣體時,當使用在各類工業環境時,除安裝在高出釋放0.5m~2m的位置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距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宜小于5m:當使用于城市燃氣相關環境時,如釋放源距頂棚垂直距離不超過4m,探測器應設置在頂棚或距頂棚小于0.3m的墻上;如釋放源距頂棚垂直距離超過4m,應設置集氣罩或分層設置探測器。當設置集氣罩時,集氣罩宜設于釋放源上方4m處,集氣罩面積不得小于1m2,裙邊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測器應設于集氣罩內;當不設置集氣罩時,應分兩層設置探測器,最上層探測器距頂棚垂直距離宜小于0.3m:最下層探測器應設于釋放源上方,且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m;距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宜小于5m。檢測固定釋放源的氫氣時,宜將探測器安裝于釋放源周圍1m的范圍內。

氣體檢測儀

2.當檢測液化氣等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時,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宜小于4m。且須注意外界環境因素如雨水淋、濺等對探測器的損害,建議配備探測器防雨罩。

3.檢測氨氣等比重小于空氣的有毒有害氣體時,除安裝在高出釋放源0.5m~2m的位置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宣小于1m。

4.檢測硫化氫等比重大于空氣的有毒有害氣體時,采用距地面(樓地板)0.3m~0.6m左右的位置安裝,且與釋放源的水平距離宜小于1m。

5.檢測與空氣比重接近且易與空氣混合的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等,宜采用距釋放源上下1m的范圍內安裝。有毒氣體比空氣稍輕時,安裝于釋放源的上方,有毒氣體比空氣稍重時,安裝于釋放源的下方,且距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m為宜。

6.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且周圍留有不《0.3m的凈空。

7.儀器的安裝與接線除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以外,還應遵照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8.選擇安裝位置時還需注意以下事項

(1)目標氣體在空氣中擴散速度(與氣體本身、空氣密度、風向及風速等有關)。

(2)通風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空氣的流動將導致目標氣體在某處積聚量大于另一處,探測器應安裝在目標氣體易于積聚的地方。探測器選點應選擇閥門、管道接口、出氣口等易泄漏處附近方圓1m的范圍內,并盡可能靠近;但不要影響其它設備操作,同時盡量避免高溫、高濕環境,要避開外部影響,如濺水、油及造成機械損壞的可能性。同時應考慮便于維護、標定。

(3)探測器安裝于戶外時,建議增加防雨罩,避免雨水、雪水等對探測器的影響。

可燃氣體是指常溫常壓下的氣體在與一定的濃度范圍內的氧氣接觸均勻混合形成混合氣體后,遇到火源或者氧化劑可以燃燒或者爆炸的氣體。所以可燃氣體有兩個很明顯的特征,一個是常溫常壓下是氣體,另外一個是滿足了氣體的燃燒或者爆炸條件后,能夠燃燒或者爆炸。

我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規范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里面限定的,涉及到可燃氣體檢測儀安裝的重要條文有以下10條:

(1)第3.0.7條: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第3.0.8條: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5m,室外宜為15m。在有效覆蓋面積內,可設一臺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2m,室內不宜大于1m。

(3)第3.0.9條: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4)第3.0.10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5)第4.1.2條: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小于1m。

(6)第4.1.3條:當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可設1臺氣體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7)第4.1.5條: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的上方設置檢測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累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8)第4.3.4條: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①使用或產生液化烴/或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坑地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②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9)第6.1.1條: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至0.6m。

(10)第6.1.2條: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至2m。

備注: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在2010-01-20被廢止,以及被國標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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